索引號: | 11341802003285048R/201907-00046 | 組配分類: | 水土流失防治及監(jiān)督管理 |
發(fā)布機構: | 貴池區(qū)水利局 | 主題分類: | 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、水利 / 公民 |
名稱: | 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部分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| 文號: | 無 |
成文日期: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19-07-09 | |
生效日期: | 廢止日期: |
省經濟和信息化委、省通信管理局、省公安廳、省水利廳、省農委、省知識產權局,各市縣發(fā)展改革委(物價局)、財政局:
現將《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·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標準的通知》(發(fā)改價格[2017]1186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,請一并遵照執(zhí)行。
一、降低我省水利部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
(一)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(依法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),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由每平方米 1.2 元降為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計征。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,水庫淹沒區(qū)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。
(二)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建設項目,建設期間,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,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(zhí)行開采期間,石油、天然氣根據油、氣生產井(不包括水井、勘探井)占地面積按年征收,每口油、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;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,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,每平方米由每年收費2元降為每年收費1元。石油、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(采掘、采剝總量)銷售額計征其中井下開采類項目由按銷售額 1.2‰降為按銷售額 1‰計征,露天開采類項目由按銷售額2‰降為按銷售額1.5‰計征。對已實行資源稅改革的煤炭企業(yè)減半收費。
(三)取土、挖砂(河道采砂除外)、采石以及燒制磚、瓦瓷、石灰的,根據取土、挖砂、采石量,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為按照每立方米 0.5 元計征(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)。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,不再重復計征。
(四)排放廢棄土、石、渣的,根據土、石、渣量,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.5元計征(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計)。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,不再重復計征。
二、繼續(xù)緩征農業(yè)部門農藥實(試)驗費。
本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執(zhí)行。
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財政廳
2017年7月4日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